明律集解附例

据光绪34年修订 法律馆重刊本重印 5册 定价台币 7,6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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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书沈家本序于光绪34年, 依据明万历三十八年刻本重刊, 以三十卷终,计分: 名律例(总则)四十七条。吏律三十三条,户律九十五条,兵律七十五条。刑律一百七十一条,工律十三条,总计四百六十条。各条律文内有双行小字者为法定解释; 次为「纂注」; 即法理与适用范围之批注; 再次为「备考」,为适用「律」文与否或可比照引用之批注; 最后为「条例」。每「律」往往附有若干例。万历年间颁布者则另标。「律」反映立法的基本精神,「例」为适应时代需要而作的补充或变更,后者有优先适用的实效。称为「集解」者,意即包括前人已有之批注。明律虽然在编纂和改变古制方面凌越前古,但因司法权不统一,例如东西厂,锦衣卫。镇抚司狱,皆造成惨刻酷案直至亡国乃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