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对照台湾人事公业惯习研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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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年宜重编纂 昭和6(1931)年刊本 定价台币
2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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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711871503663 |
在「融合同化」政策下,日本在台湾实施民法、商法,然台湾与日本风俗习惯有差异,因此亲族、继承,即碍难适用民法第四及第五编,本书作者将「台湾旧惯」与《民法》、法院判例对照,编纂成书。第一部分依台湾旧惯调查会报告书,叙述有关亲族、继承的旧惯,第二部分将有关亲族、继承之旧惯,与民法第四编、第五编逐条比较,第三部分为台湾高等法院「覆审部」与「上告部」有关亲族、继承的判例要旨,第四部分讨论《台湾私法》中有关「祭祀公业」的旧惯,附有「办事公业」与「育才公业」。第五部分则为高等法院「覆审部」与「上告部」有关公业的判例要旨。作者为总督府官房法务课员,以良好的实务经验,比较日本法律与台湾旧惯的差异,简明扼要,颇值得一观,为研究日治时期台湾法律史者可以参考的著作。 | |